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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高笛户外用品bsport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7-17 13:17  浏览:

  bsport体育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bsport体育、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拟以目前总股本66,69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9元(含税),即每1股派发现金0.9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60,021,000.00元。本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品牌运营业务(自有品牌牧高笛MOBI GARDEN)与露营帐篷OEM/ODM业务两大板块。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2021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2325.75万元,同比增长43.64%;实现净利润7861.40万元,同比增长70.99%;营业收入与净利润保持较好增长主要系国内外露营市场需求增长,公司一方面通过战略规划精准落地把握市场机遇,一方面通过管理项目落地提升经营效率。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92152.40万元,分业务版块经营情况汇报如下:

  2021全年实现外销业务收入61545.53万元,同比增长28%;经营亮点如下:

  (1)积极跟踪与快速响应客户产品需求,提升研发能力、产品质量与客户服务质量,2021年专利申请10项,子公司衢州天野获评高新技术企业。

  (2)持续信息化项目建设,实现数字化管理:搭建起销售、计划、采购、制造、质量、仓库、财务管理的一体化运营管理平台,通过信息化项目持续推进,实现业务流程数字化管控,保障流程业务流程通畅、完整与系统数据准确。

  (3)推进人力资源优化项目落地:建设及优化了员工培训与管理的制度,搭建培训体系与丰富员工活动,提升员工能力,激发员工动力,增强员工归属感。

  2021全年实现品牌业务收入30606.87万元,同比增长90%;各渠道及经营亮点如下:

  (1)线上渠道持续发力:电商事业部通过多露营场景呈现、流量动线布局、核心卖点聚焦等视觉优化以及露营装备品类扩充,提升了线上流量获取能力,同时也优化了店铺的流量结构,实现线上热销款式从单一转向多元突破;2021全年品牌线)挖掘头部,开拓新客户:大牧事业部积极新渠道新业务,全年活跃客户数增长迅速,2021年专业装备分销及团购渠道实现营业收入11127.06万元,同比增长192.19%。

  (3)优化线下渠道,稳扎稳打:小牧事业部调整策略优化渠道结构,稳健市场拓展,直营店入驻优质商场,2021全年直营店渠道实现营业收入2784.33万元,同比增长21.83%;增强优质加盟客户开拓与培育力度,2021年重点客户平均达成率提升明显,确保加盟渠道2021全年实现营业收入5845.15万元,同比增长11.82%。

  主品牌大牧“Mobi Garden ”坚持“亲近自然,探索自然,保护自然,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的品牌主张,用露营专业主义打造最极致的露营体验。以“推动精致露营融入大众生活”为愿景,“为消费者打造自在的精致空间,把舒适带去自然,把自然带回生活”为使命,“小自在,开启大自然”为品牌slogan;

  子品牌小牧“Mobi Garden Urban”以“让都市人都能热爱来自山野的户外科技”为愿景,“户外科技融合时尚风格,提供都市和山野一衣穿行的舒适体验”为使命,“都市*山野,一衣穿行”为品牌slogan。

  子品牌山系服装“MOBI VILLA”以“让潮流文化爱好者都能喜爱植根旷野的山系风格”为愿景,“用风格集结潮流年轻世代,用功能呈现更具设计感的前卫穿搭”为使命,“WILD & MILD”为品牌slogan。

  (5)异业合作:通过多元化产品联名、传播联动、活动共创等合作形式。布局线上线下新场景,以快速触达新用户,互补优势,共享资源,提升牧高笛品牌影响力。

  (6)持续产品研发:围绕精致露营,打造高海拔、精致徒步、精致露营、精致野餐场景矩阵,开发睡眠系统、厨房系统、收纳系统、客厅系统的产品矩阵,从产品风格上丰富场景,从产品线上细化产品,使牧高笛成为品类齐全的精致露营生活方式品牌。

  4.1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1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4月8日上午10:00在浙江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2年3月29日通过专人、通讯的方式传达全体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陆暾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的《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的《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的《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全体董事一致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为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拟定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9.00元(含税),即每1股派发现金0.9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60,021,000.00元。本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的《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决定其报酬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为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使用效益,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并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超过1.5亿元和自有资金不超过2亿元额度进行现金管理,额度可滚动使用,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并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合同文件。公司已持有的现金管理产品持有期将延续至本年度的,适用上述额度与期限。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出具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存款等资产进行质押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议案》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拟用自有资金购买的结构性存款、保本型理财产品及长期存款产品进行质押,质押总额十二个月不超过1.5亿元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对外支付货款或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从而增加银承结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额度期限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的《关于以结构性存款等资产进行质押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的公告》。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满足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拟向银行申请2021年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最终以各金融机构实际批准的授信额度为准)。在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内,公司及子公司为实际发生的信贷业务提供相应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额度期限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的《关于2022年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的公告》。

  根据公司的实际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含子公司)预计2022年度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累计金额不超过8000万美元或等价货币。在该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远期结售汇协议等法律文件,财务负责人负责具体办理相关事宜。授权期限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的《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告》。

  董事朱小明先生因个人原因向董事会提出辞去董事职务申请,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其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会提名毛隽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同意将独立董事津贴由每人6万元/年(含税)调整为每人8万元/年(含税)。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对3笔账面余额合计3,236,586.15元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核销,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均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核销部分应收账款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的《关于2021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的《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出具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的《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八)《关于以存款等资产进行质押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的公告》

  (二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二十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目前外销业务占比较大,外汇汇率的波动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因此为控制汇率波动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拟在2022年度计划与银行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套期保值。

  公司(含子公司)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汇避险金融产品。其交易原理是指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从而锁定当期结售汇成本。公司拟开展的此类外汇业务是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以真实的进出口业务为依托,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业务。

  根据公司的实际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含子公司)预计2022年度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累计金额不超过8000万美元或等价货币。在该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远期结售汇协议等法律文件,财务负责人负责具体办理相关事宜。授权期限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可以部分抵消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情况下,银行远期结售汇汇率报价可能偏离公司实际收付外币时的汇率,若偏离值较大,将可能造成公司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远期结售汇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会造成远期结汇延期交割导致公司损失。

  4、回款预测风险: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回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会调整自身订单和预测,造成公司回款预测不准,导致远期结汇延期交割风险。

  1、公司制定《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审批部门及责任人、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公司参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人员都已充分理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特点及风险,严格执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业务操作和相关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可控。

  2、在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时严格按照公司预测的收汇、付汇期和金额进行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有线、公司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管理,及时掌握客户支付能力信息,加大跟踪催

  收应收账款力度,严控逾期应收账款和坏账,努力提高回款预测的准确度,尽量将该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4、公司只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不与非正规的机构进行交易。

  公司(含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稳健为原则、以货币保值和规避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做无实际需求的投机易,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外汇交易,通过锁定汇率,避免汇率大幅波动导致的不可预测的风险。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汇率波动风险,有利于保证公司盈利的稳定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审计并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公司2021年度合并报表中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78,613,988.25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75,067,307.8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7,506,730.79元,加上2021年初未分配利润余额:101,851,505.18元,同时扣除2021年度已分配股利50,017,500.00元,合并报表2021年末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22,941,262.64元(其中母公司2021年末可供分配利润67,639,694.00元)。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9.00元(含税)。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66,69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60,021,000.00元(含税)。本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占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76.35%。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提请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公司规模、发展阶段和经营能力相适应,兼顾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充分体现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 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了现金分红决策程序。公司 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内外部因素、公司经营现状、未来发展规划、未来资金需求以及董事的意见和股东的期望,能够保障股东的合理回报, 同意将该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阶段及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每股收益、现金流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含内控审计)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1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52名、注册会计师2276名、从业人员总数9697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707名。

  立信2020年业务收入(经审计)41.06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4.31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3.57亿元。

  上年度立信为587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 7.19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2家

  截至2021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29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4次、自律监管措施无和纪律处分2次,涉及从业人员63名。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立信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立信具有证券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在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认真履行职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严格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圆满完成了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与内控审计工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续聘立信为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事前审阅了本议案及相关材料,了解了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情况,认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和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验丰富,是国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大型审计机构,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满足本公司财务、内控审计工作要求,并已与公司建立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作为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聘任立信担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决定其报酬事宜;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立信作为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均为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决定其报酬事宜。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及子公司为满足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拟向银行申请2022年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最终以各金融机构实际批准的授信额度为准)。在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内,为实际发生的信贷业务提供相应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公司及子公司已实际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00.00万元。

  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情况如下:

  为满足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公司及子公司预计2022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在不超过该额度范围内,最终以各银行实际核准的信用额度为准),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发票贴现、出口保理、国际结算流量贷、出口风参、保函等贸易融资业务。

  在2022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额度内,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银行借贷时,公司或子公司拟为贷款公司的银行信贷类业务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担保,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5.37%,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公司、子公司为相应银行信贷主体提供担保,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或子公司为银行用信主体提供担保,被担保人系公司自身或公司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体:

  基本情况:成立于2006年10月31日,注册地址为衢州市世纪大道895号1幢,法定代表人陆暾华,注册资本6669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户外用品、纺织服装、皮箱、包袋、鞋、帽、睡袋、羽绒制品、纺织面料、棉及化纤制品的设计、研发、销售;帐篷的设计、研发和销售;帐篷检测(凭资质证书经营);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

  基本情况:成立于2010年2月3日,注册地址为宁波大榭开发区海光楼404-1,法定代表人陆暾华,注册资本12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户外休闲用品、体育用品、办公用品、日用品、服装、鞋帽、眼镜、饰品、五金交电、工艺礼品(除金银)、文具用品的研发、设计、样品制作、批发、零售、委托加工;商品、技术、企业管理信息咨询;自营和代理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户外用品租赁服务;户外运动活动组织、策划、推广、咨询;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策划;体育文化推广及交流;互联网平台的技术开发;体育运动咨询服务;教育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

  基本情况:成立于2007年12月27日,注册地址为衢州市世纪大道895号3幢,法定代表人马其刚,注册资本35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旅游帐篷、皮箱、包袋、纺织服装、鞋帽生产、研发、销售;眼镜(不含隐形眼镜)、钟表、睡袋、体育用品、棉及化纤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道路货物运输。

  除上述母公司、主要子公司外,被担保对象还包括授权有效期内的公司其他全资、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的银行信贷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需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上述被担保人系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不存在重大抵押、诉讼或仲裁事项的情形,具有良好的资产质量和资信状况,风险处于可控范围。

  本次担保事项尚未签署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将在被担保人根据实际资金需求进行银行借贷时签署。

  上述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有助于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发展中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被担保方为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可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董事会一致同意本项议案。

  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是基于公司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的业务发展,授信额度及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本事项审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一致同意本项议案。

  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确定的,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事项的审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我们一致同意本项议案。

  公司分别于2021年5月20日、2021年6月7日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以100,000.000.00元为最高限额为全资子公司衢州天野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无未结清债务情况;以50,000.000.00元为最高限额为全资子公司浙江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10,000,000.00元承兑汇票(期限从2021年7月19日至2022年7月19日)提供保证担保。

  截止本议案日,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含对子公司的担保),亦不存在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主板)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就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 232号《关于核准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69万股,发行价格16.3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73,215,3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45,070,000.00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8,145,3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7年3月1日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060号《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了《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与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司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与监管不存在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

  2017年3月,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2019年1月,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浙江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2019年5月,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部分专户销户的公告》,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已按计划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在销户前所产生的利息已经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再使用,为方便账户管理,公司已办理完毕该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公司及保荐机构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2020年4月,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浙江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2020年5月,“牧高笛全渠道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对应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和丰支行账户中资金余额已全部转入同一项目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募集资金专户中。为方便募集资金账户管理,公司于2020 年5月21日办理完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和丰支行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公司、子公司浙江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2020年7月,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部分专户销户的公告》,终止“牧高笛仓储中心及产品展示厅项目” ,并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后的剩余募集资金及后续收到的利息、理财收益等全部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2020年6月22日bsport体育,公司将“牧高笛仓储中心及产品展示厅项目”对应的浦发银行募集资金银行账户余额转入公司一般银行账户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户在销户前所产生的利息已经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再使用,为方便账户管理,公司已办理完毕该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公司及保荐机构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注:期末募集资金余额除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外,尚有14,884.44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本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0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不超过 1.5 亿人民币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理财投资,该 1.5 亿元理财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2020年5月18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1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不超过 1.5 亿人民币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理财投资,该 1.5 亿元理财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2021年4月25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余额为14,884.44万元。

  本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19年变更的募投项目为“牧高笛‘一站式’营销渠道建设项目”和“牧高笛O2O管理系统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全渠道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拟投资总额为16,386.90万元,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牧高笛实施,计划使用募集资金16,386.90万元。

  2020年募投项目“牧高笛全渠道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完工期限延期至2024年1月15日。截止2021年12月31日,变更后的募投项目累计使用募集资金1,751.66万元。

  2019年募投项目“牧高笛仓储中心及产品展示厅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完工期限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变更的募投项目为“仓储中心及产品展示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募投项目“牧高笛仓储中心及产品展示厅项目”终止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后的剩余募集资金及后续收到的利息、理财收益等将全部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截止2021年12月31日,该变更后的募投项目累计使用募集资金3,548.13万元。

  2018年8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暂缓实施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鉴于户外运动行业实体零售业的持续下滑,行业增速放缓、利润下降、竞争加剧的原因,公司暂缓实施“牧高笛‘一站式’营销渠道建设项目”、“牧高笛O2O管理系统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和“牧高笛仓储中心及产品展示厅项目”。

  2018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原募投项目“牧高笛‘一站式’营销渠道建设项目”和“牧高笛O2O管理系统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共计16,386.90万元变更投入到新募投项目“牧高笛全渠道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实施。2019年1月14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19年6月12日、6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牧高笛仓储中心及产品展示厅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完工期限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bsport体育。

  2020年5月27日、6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的第五次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仓储中心及产品展示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随着近几年宏观经济下行,零售业增速放缓,此外运动、休闲、时尚品牌陆续跨界户外市场,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因此,公司2020年的品牌营销网络建设与生产基地建设节奏必然随着公司业务增速放缓以及疫情影响而适时放缓,故当下仓储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已不足,且公司现有仓储面积充裕且已满足业务需求,仓储项目的终止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经营开展。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将“牧高笛仓储中心及产品展示厅项目”予以终止,并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后的剩余募集资金及后续收到的利息、理财收益等全部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020年12月15日、2020年12月31日,公司分别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牧高笛全渠道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完工期限延期至2024年1月15日。

  本公司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了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其相关信息,已使用的募集资金均投向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贵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国泰君安证券认为:牧高笛遵守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二)立信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注:相关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实际投入金额大于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部分系利息及理财收益。

  注:相关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实际投入金额大于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部分系利息及理财收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4月8日上午11:30时在浙江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2年3月29日通过专人、通讯的方式传达全体监事。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黄艳平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的《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的《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的《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监事会意见: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的《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监事会意见: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及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通过进行适度的投资理财,可以提高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上述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八)审议通过《关于以结构性存款等资产进行质押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的《关于以结构性存款等资产进行质押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公告》。

  监事会意见: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是基于公司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的业务发展,授信额度及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本事项审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一致同意本项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的《关于2022年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的《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告》。

  监事会意见: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对其部分应收账款进行核销事项,是为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核销部分应收账款的公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线年度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与运行情况,内部控制体系健全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审核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后认为:公司能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的承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规定运行,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资项目一致,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八)《关于以存款等资产进行质押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的公告》

  (十四)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十五)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更好发挥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的效能,公司在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实现资金的有效利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增加公司投资收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拟授权公司及子公司在不超过1.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以及不超过2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额度内进行现金管理,额度可滚动使用,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并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合同文件。公司已持有的现金管理产品持有期将延续至本年度的,适用上述额度与期限。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2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2017]55号)核准,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69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6.3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321.5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814.5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7年3月1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060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均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已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截止2021年12月31日,牧高笛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8,610.85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17,003.46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出具了《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为合理利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并能有效控制风险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1、投资额度和期限:公司及子公司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以及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额度内进行现金管理,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公司已持有的现金管理产品持有期将延续至本年度的,适用上述额度与期限。

  2、投资品种:为控制风险,资金用于投资品种为低风险、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动收益型的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可转让存单等)。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3、实施方式: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财务负责人负责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4、投资决议有效期限:自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5. 信息披露: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1)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由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的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5)公司投资参与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将有关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理财产品;

  (6)实行岗位分离操作:投资业务的审批、资金入账及划出、买卖(申购、赎回)岗位分离。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保本型现金管理产品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和投资进度;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公司运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通过对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适度、适时进行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

  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拟使用不超过1.5亿人民币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和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一年内循环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2亿元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制定了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明确了责任部门,以保证上述资金使用的安全,使得投资理财活动能够得到监督和保障。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及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通过进行适度的投资理财,可以提高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上述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牧高笛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上述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牧高笛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使用,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下,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国泰君安证券对牧高笛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无异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存款等资产进行质押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议案》,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拟用自有资金购买的结构性存款、保本型理财产品及长期存款产品进行质押,质押总额十二个月不超过1.5亿元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对外支付货款或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从而增加银承结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额度期限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

  1、质押物:为公司自有资金购买的结构性存款、保本型理财产品及存款类产品等。

  2、质押额度及有效期:质押总额不超过1.5亿元,额度期限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本次将自有资金购买的结构性存款、保本型理财产品及长期存款产品进行质押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对外支付货款,或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求,有助于公司后续的资金使用规划和更好地支持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资金计划安排,对公司资金管理、经营运作起到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

  目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本次质押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质押所需的质押物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以自有资金购买的结构性存款、保本型理财产品及存款类产品质押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而采取的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已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将有效防范风险。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以结构性存款、保本型理财产品及存款类产品质押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4月12日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的相关公告。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单位的,还应持有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三)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宁波市江东北路475号和丰创意广场意庭楼14楼)。

  (四)股东可采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进行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传真或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请在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联系电话。

  (三)联系地址:宁波市江东北路475号和丰创意广场意庭楼14楼董事会办公室,邮编:315000。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朱小明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朱小明先生的辞职申请书面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朱小明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董事会对朱小明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为保障公司董事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于 2022 年4 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董事的议案》,经董事长推荐、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董事会拟提名毛隽女士(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董事候选人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毛隽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本次董事增补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董事会提名毛隽女士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毛隽女士,1963年9月生于上海,复旦大学物理系毕业。1989年留学英国。拥有英国国籍/香港永久居留权,1997 年 7 月毕业于英国莱斯特大学理论物理专业,获得博士学位。1996年 至 2009年 ,在伦敦金融中心就职于包括德银,瑞银等一线投行,从事投融资工作。2009年至2012年在香港和中国的瑞银。2008年至今,开始PE投资,2013年起创建上海岱岱投资管理公司,发行了包括维千岱生物医药基金,为该基金公司董事长及创始人, 法定代表人。

  毛隽女士与本公司控股股东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核销部分应收账款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为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牧高笛”)拟对部分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核销。

  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共计3笔,账面余额合计为3,236,586.15元(陕西锋芒商贸有限公司2,892,731.95元,河北佳和恒达贸易有限公司243,853.56元,南京野库商贸有限公司100,000.64元),均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本次核销款项的主要原因是:1、年代久远,已经司法判决后催收无效;2、已被工商部门吊销、注销营业执照导致无法追索,确已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核销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会计准则的要求,不涉及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次核销后,公司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将建立已核销款项的备查簿,保留以后可能用以追索的资料,不影响债权清收工作。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牧高笛对其部分应收账款进行核销事项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据充分,相关应收账款核销后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关于核销部分应收账款的有关事项。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牧高笛对其部分应收账款进行核销事项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规定,遵循了财务会计要求的真实、客观性原则,能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核销部分应收账款的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

  监事会意见: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牧高笛对其部分应收账款进行核销事项,是为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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